原告广发银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2665.75元、利息23207.6元、违约金2293.4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166.82元(截至2022年3月28日);及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
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签订《广发...(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