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舜习******与被告上海新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于同2022年8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舜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25,467.87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625,467.87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垫资利息及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到2022年1月31日为907,762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请为按照实际欠款金额,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分段计算,自2021年8月6日(垫资款满500万之日)起算,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垫资利息及违约金为1,401,803.03元,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以11,398,807.55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