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刘**、杨**、北京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韩**,被告刘**、杨**,被告北京顺鑫**********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通过互联网线上方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010000元、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58135.58元及罚息3805.34元(共计:1071940.92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863.2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4804.21元)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文书还有3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