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王**(另案处理)于2008年9月设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经营“伴游天下”网站。经营过程中,王**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丁**等数十人,利用“伴游天下”网站招揽女伴游和男会员,明知所谓“伴游”的性质涉黄,仍为卖淫嫖娼人员居间撮合,并从“伴游”费用中抽成渔利。xx公司下设出行部、销售部、技术运营部、数据部、行政财务部等部门。其中,出行部负责招揽、认证女伴游、协商确定伴游价格、安排跟踪出行行程等;销售部负责招揽男会员、向男会员发送前述经认证的女伴游照片供其挑选、报价、确定伴游订单等;丁**负责技术运营部,被告人刘**担任主管,与被告人张**、倪*、龚**根据公司运营模式和策略,对“伴游天下”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内容编辑,以吸引用户浏览、注册;被告人裴**、赵*系数据部工作人员,负责将用户注册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等数据资料分发给出行部、销售部相关客服,由后者通过电话营销、添加微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招揽为女伴游或者男会员;被告人陈**、何*系行政财务部工作人员,陈**根据开通会员充值、安排出行订单的情况,为出行部、销售部相关客服结算工资、提成,何*从事人事招聘工作。经查,2020年1月至12月间,累计有36名卖淫人员经xx公司相关人员介绍,与30余名嫖娼人员进行50余次卖淫嫖娼活动(其中1次发生在上海市嘉定区),xx公司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3日,经出行部、销售部客服介绍,卖淫人员余某某与嫖娼人员汤*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性交易,嫖资5,000元,xx公司非法获利2,000元。
2、2020年1月12日,经...(本文书还有6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