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迪安*************(以下简称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与被告南丰南祥******(以下简称南丰南祥医院)、被告符**、被告齐**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陈**,被告南丰南祥医院和被告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丰南祥医院、符**向其支付检测服务费128288.8元;2.南丰南祥医院、符**向其支付违约金26126.73元(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南丰南祥医院、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与南丰南祥医院签订《医学检测服务协议》,约定南丰南祥医院委托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对其临床检验样本和病理学检查样本进行检测,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后,江西迪安华星检验公司依约向南丰南祥医院提供了检测服务,但截...(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