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信阳新城********(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信阳三强*********(以下简称三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李**为涉案工程1**号楼的承包人错误2010年8月17日,李**与三强公司就平桥区兴和城1**楼的开发签订《联合建设楼盘合同书》,2011年3月29日,三强公司与新城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故建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发包人三强公司和承包人新城公司李**与王**、王*成签订的一份《平桥区兴和城1**楼工程补充协议》系受到新城公司的胁迫,但根据三强公司2014年9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李**作为三强公司在1**楼...(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