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以下简称高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房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的规定,案涉合同所售房屋不属于商品房性质,故生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孙**与高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