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南通紫鑫******(以下简称紫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一、冯**提供的磅码单是冯**指派司机送货到紫鑫公司处,紫鑫公司过磅后出具的。二、冯**与紫鑫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在2018年3月3日才开始实际履行,而冯**向紫鑫公司提供货物发生在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综上,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紫鑫公司提交意见称,冯**提供的证据仅有三份磅码单,从磅码单内容上看,与紫鑫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其中两份磅码单购货方是冯**和冯*民,这是冯**为承包紫鑫公司的锅炉准备的燃料;另一份磅码单购货方是“新加气厂”,经办人不知道是谁,...(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