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1)诉被告某**(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1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叁仟元整(小写¥1193000元),及给付此款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lpr的一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吉林省某***与被告某**于2019年4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的《某**(保健食品车间安装工程)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0万元。后因工程量减少,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后的最终结算价款为人民币157.3万元。此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2019年11...(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