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马*、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甘**、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陈*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43500元(利息按月息2%分别自2015年2月14日、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7日为43500元),以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马*以购药材为由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2013年10月14日向陈*借款6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分别为4%、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均由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永久性。马*、甘**分别偿还两笔借款利息至2015年2月27日、2015年2月1...(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