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丙公司)、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甲公司)、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乙公司)、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甘肃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甘肃某甲公司、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斗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租赁公司撤回了对被告甘肃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344657.29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84139.02元,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134465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0...(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