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归还贷记卡(“三江贷记卡”)贷款本金97103.77元、利息4538.41元、费用14776.18元,共计116418.36元;2,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92元;以上合计:120210.3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9日,王**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贷记卡”,签署《三江贷记卡领用合约》。2017年6月3日,...(本文书还有1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