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汤**、陈**因与被上诉人宋**、沈**、鄢*、宋**、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1)云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的部分。上诉人对于案涉《赔偿协议》的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具体表现在上诉人并不知晓其签订后,法律责任将由自己承担,上诉人认为对方当事人还有一个被上诉人陈**,且支付与垫付、乙方与丙方、赔偿金额的金额与支付主体等的差别导致了上诉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直接导致较大的损失。从签订案涉《赔偿协议》的过程中,无论是第几次的签订,在司法局亦或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参与下,均未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予以说明,各项费用的赔偿方式及责任承担的主体并未有相应的解答,导致了上诉人对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二、案涉协议的签...(本文书还有4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