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融资******(以下简*维仕融资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仕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支付代偿款34,500.55元;2、被告刘**支付违约金28,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信托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94,000元,月利率为0.9%的贷款,被告承诺除首期还款本金2,611.11元外,自第二期至第36期每月向信托公司每月归还本息3,457.11元。原告为信托公司及被告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于2016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同...(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