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是上诉人错误,实际借款应是某三。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人某三的陈述可知,虽然借款时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部分款项由上诉人指定账户收取,但是被上诉人明知是某三向其借款,而且借款之初也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给其介绍某三而出借款项。尤其是某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后,被上诉人曾多次到某三办公室索要借款。给被上诉人抵顶a公司时,全程是被上诉人和某三两人协商的有关事宜,并由他们双方自行办理的股权转让等手续,上诉人全程未参与。而且,上诉人从中没有赚取任何利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又按照相同利率转借给某三不符合常理。因此,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和某三借款的经办人或者代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和某三承担。被上诉人明知该事实,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诉人极度不公平。第二,原审判决关于本金和利息计算有误。利息和核减本金的数额应根据上诉人的付款时间和金额逐笔计算,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应在每次计算时都抵扣本金。如此计算,下次计息的本金基数将减少。上诉人在庭审时已提交了逐笔支付利息、还本的凭证,原审法院完全...(本文书还有6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