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保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平洋财保广东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郭**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洋财保广东分公司主张郭**故意制造落水事故属于基本怀疑,是事实认定不清。涉案事故经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事故发生时实际车速与郭**陈述的车速不符。事故发生后,郭**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刘*驾驶桂a×××××回去帮其拿手机,但是根据监控轨迹显示并未见刘*回去拿手机的行车轨迹。由此可知郭**的手机是...(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