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某甲成都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6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集团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承担。
一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某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xx,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收票人为某甲成都分公司某甲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一审另查明,2021年2月2日,某某集团公司向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司同意我下属项目公司应付贵司及贵司各分公司的合同该款项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如下:一、我司提供承诺的项...(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