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男,196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5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男,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再审申请人刘*、雷*及某房地产******(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因与被申请人高**、李*、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雷*及某房地产******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条件,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判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反映》《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等部分证据不予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