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5日晚,被告人蔡*从“老七崽”(详细姓名不详)处得知可以出租出借银行卡后配合取钱的方式获得报酬,蔡*因害怕违法没有答应。1月6日早上,上线又承诺增加一些好处费,蔡*同意。同日,双方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山东路与海达路交汇处碰头,蔡*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和身份证交给上线,上线拍照发给他人。后蔡*在上线“老七崽”带领下先后前往中国银行海口玉沙支行、海关支行,在对方看守下共计取出110000元交给对方,蔡*获得上线给予的报酬2000元,该违法所得2000元被蔡*日常花销。该行为导致长春市南关区的被害人耿某、张某被骗的60000元、50000元,合计110000元钱转入蔡*涉案中国银行卡又被蔡*取出后交给上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涉案工商银行、农业交易明细、涉案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