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林******(以下简称三林公司)与被告扬州曼迪*********(以下简称曼迪公司)、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曼迪公司、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曼迪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6143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未退货款16143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曼迪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退货物1744932元为基数,按5%计算);3.判令被告宋*对上述被告曼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起向被告曼迪公司采购工业原材料环氧树脂。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曼迪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2167500元...(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