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诉被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那**诉称:2020年9月3日,松原遭受“美莎克”台风袭击,导致暴*,街道严重积水,当晚19时20分左右,那**驾驶雷克萨斯e**00型(车牌号吉j×××50)轿车行驶至油田***小区与前郭县中医院之间胡同时车辆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在长春雷克萨斯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93396元,某保险公司理赔15515元,余款77881元维修发动机费用,某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77881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那**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无异议。车辆定损金额为28650元,已赔付完毕。依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付...(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