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李**、李*与被告李**、临沂宝华********(以下简称“宝华运输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辽阳县胜********(以下简称“胜宏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被告宝华运输公司、被告胜宏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方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平安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50%赔偿434895.02元(因赔偿标准变化增加部分诉请),仍有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被告宝华运输公司、被告胜宏运输队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日0时05分许,受害人李*武驾驶豫l3××**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二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788km+200m处附近时,撞上其前方...(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