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谱丽********(以下简称谱丽物业)与被告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谱丽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谱丽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1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小区业主。2012年3月22日重庆谱丽********(原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开发企业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潼南***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相关费用收取的标准及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交纳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代**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