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196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以下简称森林公园)及一审被告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二审认定被执行林木是森林公园所种植缺乏证据。森林公园主张其所有的是2013年11月萌芽更新的萌芽林,而不是植苗林。森林公园与陈*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林木是上述萌芽林。2.本案执行林木中并没有上述萌芽林。3.本案认定执行林木属于森林公园种植,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二)二审判决认定杨**的林木被砍伐,缺乏证据证明。森林公园提供的陈*佳案件判决书证实砍伐的是农善群自有林木,与本案无关。森林公园也没有提供砍伐林木的审批手续。如果地上林木在2015年被砍伐完毕,则不会存在2013年萌芽...(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