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广西索芙*******、广西梧州**********(以下简称索芙特集团公司、索芙特保健品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索芙特集团公司、索芙特保健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索芙特集团公司、索芙特保健品公司停止侵权,分别删除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索芙特”(微信号*******)及网站“索芙特”(备案域名:***.***.cn)中使用马**肖像、姓名进行宣传的文章;2.判令索芙特集团公司、索芙特保健品公司分别在微信公众号“索芙特”首页置顶文章、网站“索芙特”首页置顶位置以及《人民法院报》上持续30天发布、刊登致歉信向马**公*赔礼道歉,致歉信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内容须先经法院及马**审核确认),网络中致歉信版面不小于案涉侵权内容之大小,报纸上致歉信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索芙特集团公司、索芙特保健品公司向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必要支出)350000元。在线庭审中,马**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索芙特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索芙特”(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是什么?马**推荐!〈生活真美好〉达人强推种草!》的宣传文章。索芙特集团公司在该文中使用了一段含有马**画面的节目视频,并且在标题及正文中使用了“马**推荐”“马**推荐索芙特个性化防脱育发滋养套装海澜之家联名款”“这款产品有什么魔力,让马**和两位生活达人极力推...(本文书还有6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