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洪**、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洪**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算至2023年9月11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27822.34元、利息6760.83元、罚息3184.38元、复利58.45元,从2023年9月12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从次年5月31日调整)。
2、被告洪**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757元;3、原告对被告洪**、卓**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粤(2020)佛三不动产证明第***号】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卓*...(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