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王*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房**为本案被告。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房**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王**支付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息15.4%计算);3.判令被告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房**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房**系朋友关系,被...(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