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蔡**诉被告吉林大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应移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管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7民辖终****号裁定,指令本案由松原市宁江区法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蔡**诉称:2017年10月11日,蔡**(已故)因突发右侧肢体活动不灵1月余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17年10月17日,被告为蔡**实施左颈总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脑出血,18时30分至19时40分行开颅手术,术后深度昏迷,双侧瞳孔*光发射消失,呼吸机辅助呼吸,此时蔡**已经是脑死亡,只是呼吸尚未停止,为了不让蔡*...(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