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以下简称仁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义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第1209675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洗手盆、浴缸、淋浴器等。该商标连续四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2年1月11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于2019年1月在...(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