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被上诉人张*因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158149.3元,其中非医保部分费用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因治疗产生的非医保费用,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这部分费用在社保或农村合作医疗也一样是不能报销的。2020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改革仍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