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4年3月1日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
原告
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某,男,1981年5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金148,309.36元,逾期贷款利息2,429.35元及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1.08元;
3.原告对车牌号为xxx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辩意见。
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查明事实。
1.贷款合...(本文书还有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