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内蒙古畅******************(以下简称畅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核工业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红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由畅流公司、核工业二****连带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0元;三、由畅流公司、核工业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赵*自2002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一直在核工业二****从事职司炉工、代班长、修理工、物业管理、培训等工作核工业二****的工作人员石学星在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并向法庭陈述了赵*在核工业二****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任职情况,同时核工业二****工作人员罗*堂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但对该事实也出具了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此赵*与核工业二****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2.赵*在一审庭审中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核工业二****自2002年至2012年期间员工考勤表和工资表时,一审法...(本文书还有4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