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贝某********(以下简称贝某口腔公司)与被告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某口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贝某口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9月工资50000元;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6124.88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24615.75元;4.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并非恶意拖欠被告工资,实际上原告已经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们共同商议后决定延迟发放工资。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发薪日为15/25日,故被告主张2022年8月工资应当在2022年9月25日前发放,但由于疫情影响,原告经营困难,故在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召开了相关事宜的会议,《会议记录》明确记载被告出席参会,被告知...(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