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预交电费10万元人民币;3.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湘西自治*************辩称,1.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是错误的;2.上诉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错误的;3.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