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盛元**********(以下简称盛元公司)为与被告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浓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社保补贴3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同日,被告出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要求享受每月950元作为公司社会保险补贴计入工资中。为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于被告本人申请不缴纳社保,现给予社保补贴每月950元。2020年的1月至2022年的10月,被告共计向原告领取社保补贴32300元(950元/月×34月)。2022年10月31日,被告以要求原告...(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