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4月20日,案外人柳**驾驶冀a13b**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张屯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屯桥路段,车辆与道路右侧桥护栏相撞,造成柳**及乘车人王**等人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被送至瓦房店市第三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13587.2元(包含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该院进行康复治疗花费);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15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229175.03元,另遵医嘱购买人血白蛋白3120元,病原微生物宏基因组检查花费3800元;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8日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11天,花医疗费13617.26元;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12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行右尺桡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5189.86...(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