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鑫兴**********(以下简称鑫兴达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双*********(以下简称滕州双箭公司)、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鑫兴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滕州双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田**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鑫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滕州双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田**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滕州双箭公司给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13982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田**给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126600元,被告滕州双箭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滕州双箭公司给付维修费922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初原告作为开发单位就东***小区工程进行招标,被告滕...(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