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刷脸支付系统与设备城市合作伙伴合作协议v3.0》(以下简称“案涉合作协议”),约定:“标的产品系乙方(被告)提供给甲方(原告)自主研发的基于第三方支付接口可用于移动支付收单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乙方提供给甲方刷脸支付设备,设备的采购单价参考厂家实时报价与甲方采购量而定;合作期限自2020年11月10日起;合同金额59800元;甲方支付的技术开发服务费,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原因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一概不予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费用包含如下设备与系统:青蛙l型(杆式)/其他;数量:4台;设备市场价:1799/台;享受循环0元购机;刷脸支付系统:服务商分佣系统、服务商管理系统小程序、商户端小程序、windows收银插件、青蛙开放版app、会员管理小程序、自助收银;合作形式为甲乙双方在襄阳市区域内面...(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