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049528元。
被告中国人民****************辩称:1、原告提供的车损鉴定是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2、我司在举证期间内根据投保特别约定,委托了湖南釜兴机动车鉴定机构,作出了维修鉴定和车辆现时价值及残值鉴定,该鉴定报告明确了该车辆4s店维修价格608933元,修理店价格351538元,事故前市场价值为98万元,残值为69万元,因此,修复价格与残值之和远高于市场价格,已失去修复意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第十五条第(一)项...(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