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杨**、周**、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日,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冻结被告xx公司、杨**、周**、曾**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183.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杨**(亦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999,908.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74.88元(暂算至2021年11...(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