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2970元。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辽a1××**号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我公司在承保时已将免责事项告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免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0日16时,被告王**驾驶辽a1××**号车辆行驶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时,与佟俊波驾驶的辽ag××...(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