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城市万*********、康*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禹城市万*********、康*上诉称,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李**既不是禹城市万*********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因此不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审被告李**只是为该运输合同的成立进行介绍帮助,不应当作为被告,更不应该以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