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8日,根据被告刘*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皓捍******(以下简称“皓捍公司”)为本案被告。因被告皓捍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向被告皓捍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皓捍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刘*之间的买车协议;2、被告刘**原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人民币4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刘*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签订买车协议,约定被告刘*将其所有的沪exxx*...(本文书还有3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