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同时,在案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八里台镇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区域热源情况说明》及《津南区供热专项规划(2017-2030)附图》能够证明,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唐某项目应由某甲公司实施供热任务。某乙公司主张其知晓某甲公司系唐某项目的供热单位,但因某甲公司不具备供热能力,其才与某丙公司签订供热配套合同,并提交政府网站截图予以证明。本院分析认为,某乙公司提交的政府网站截图,其内容系针对观雅庭院项目,相关内容并不能类推适用唐某项目。某乙公司另主张其系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第三条第...(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