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4)鄂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扣除某某公司委托代付的186300元;2.本案上诉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其欠付工程款金额认定有误。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结算金额为11926574元,某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35162元,合计12161736元。截止目前,其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合计94173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8638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结算金额11926574元-已支付工程款金额9417300元=2509274元;尚欠履约保证金为235162元-48638元...(本文书还有3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