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唐山市丰*********、中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唐山市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17797.9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原告到被告唐山市丰*********工作,从事瓦工。2022年10月19日,原告在打混凝土工作时被张某轩驾驶的冀br××**水泥泵车碰倒摔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6672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900元,误工费48746.64元,护理费17430.47元,营养费180...(本文书还有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