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广田*********诉被告江苏锦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0913.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913.5元为基数,按照日0.1%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涂*一批用于珠海艺术馆一期项目。购销合同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付款结算第三款约定被告需在次月5号前支付完上月全部货款。购销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7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础,每日按0.1%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020年11月,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货物价值240913.5元,截至2021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0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90913.5元的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告发《催款函》再次催促...(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