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姜*,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推土机租赁费53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长寿区在水一方工地土建部分需要租赁推土机,于2017年9月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金每月21000元(下雨天不报停扣除)。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将推土机拖至前述工地,于2017年11月29日出场,共计74天。经双方口头结...(本文书还有2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