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上诉人谢**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共支付了126500元,现尚欠谢**74350元未支付,本院予以采信”,完全是错误的。这种认定割裂了本案两个厂当日同时互相转让并互负债务结算成谢**出具50万欠条的结果的整体行为。因为谢**与李**系表兄弟关系,案涉明某甲丙某乙厂(即明扬鞋楦有限公司)股东谢*荣、谢**系谢**的亲叔叔,当时合伙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某甲厂的时候也是基于亲戚之间的相互信任,李**主要在浙江负责某甲丁某乙厂,谢**主要在新余市负责明某甲丙某乙厂,每年终结算也是互相信任算一下盈亏就支付,所以相关文字性的东西保留较少,主要以口头约定为主。2022年2月15日某甲丁某乙厂折价180万元转让给谢**,转让协议约定应付甲方(李**)90万元,明某甲丙某乙厂折价87万元转让给李**,协议表述为应付转让方87万元,为什么谢**不按照转让协议出具90万元欠条给李**?李**也不按照转让协议出具欠条87万元给谢**?最后只是谢**出具50万元的欠条给李**?就是因为两个厂相互转让对双方所应支付的转让款相互抵销,互负债务抵销后的结果谢**还应支付李**50万元,所以谢**才出具50万元的欠条给李**,而李**无需再支付转让费给谢**,所以李**才没有也无需出具欠条给谢**。两个厂相互转让谢**出具50万元欠条的结果,是两个厂相互转让并对互负债务抵销结算后的整体行为和结果,一审判决是抛开整体结算行为和结果,逆向性地审查和判决其中某一个转让行为履行转让协议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本文书还有8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