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8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为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至本金180000元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工程流动资金,原告用儿子刘*琳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借款200000元,2020年11月底结清。2021年4月27日,被告还款20000元,余款18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